为加强司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依据
县司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对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其执法依据详见目录(附后)。
二、法定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全县的律师工作;
(二)管理和指导全县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执法权限
(一)监督权、指导权和管理权
根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县司法局对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指导和管理权。
(二)初审权
1、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双柏县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县司法局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州司法局;
2、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司法局要对全县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中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司法局负责立案查处县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纪投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县司法局的行政执法均以县司法局的名义进行,各科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等。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一)每年对签订执法责任书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以落实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档次与公务员考评档次直接挂钩。
(二)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法定职责的,对有关科室及负责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应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